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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诺尔达物流 NED”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涉案商标:

争议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9类):空中运输,仓库贮存

引证商标:

案件经过:

申请人上海诺尔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物流公司,成立于2005430日,申请人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从事多形式的综合物流服务,而“诺尔”一直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核心商标在申请人的日常经营中使用。“诺尔”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国内的持久大量的使用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识别主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二者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诺尔达物流 NED”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决定争议焦点: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诸引证商标是否近似。

案件评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文字商标的审查”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中均有“诺尔”二字,争议商标比引证商标多出的“达物流”三个字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因此,二者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空中运输,仓库贮存”,属于物流运输服务,争议商标的文字“诺尔达物流”中的“物流”二字与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一致,不具有任何显著性,被申请人也放弃了“物流”二字的专用权。而争议商标的显著文字便是“诺尔达”三个字,而其中的“达”字含义为“送达,到达”,使用在“物流运输”类服务上直接指明了“物流运输”服务的特征为“送达”,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诺尔达”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整体含义可以理解为“诺尔送达”,与引证商标所代表的“诺尔(运输/物流)”的含义几乎无差别,不具有突出于引证商标的含义,二者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空中运输,仓库贮存”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诺尔达物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组“诺尔”,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小合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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