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结果: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涉案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 商业信息; 进出口代理;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广告宣传; 替他人推销; 市场分析;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评估; 商业调查;
案件经过
申请人在第35类申请注册的第32768813号“天金所及图”商标被商标局以与在先申请注册第28239529号“天一金”商标、第3152538号“金天”商标近、第8994726号“金天”商标、第14688154号“天金所”商标、第25399964号“图形”商标、第1147823号“图形”商标、第19215025号“图形”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委托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决定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否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案件评述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本案引证商标四第14688154号“天金所”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而引证商标五第25399964号“”商标也因被驳回而无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小合道案
当您申请的商标特别是对于已经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进入市场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时,不要轻易放弃,还有驳回复审这一挽救的机会。但一定要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关于本案,我司详细分析案情,将近似度极高的商标通过撤三手段排除。同时,我司了解到申请商标已经经过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于是,我司非常注重关于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认可了关于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另,我司根据《商标法》及《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抓住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区分的关键点加以详细的分析说明,充分阐述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综合以上几点,最终本案申请商标也得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