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旭英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原申请人):勐海源味祥茶叶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结果:驳回原告王旭英的诉讼请求。
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咖啡,非医用营养胶囊,冰淇淋,茶叶代用品。
案件经过:
第三人勐海源味祥茶叶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于2017年9月29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第三人委托我司应诉。
裁定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案件评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本案诉争商标“熟悉的香”作为一个词语,使用在茶、冰淇淋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会将其视为广告宣传用语,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固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旭英的诉讼请求。
小合道案:
本案诉争商标经过无效宣告、诉讼两个程序,结果都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维护了委托人及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有赖于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精准专业的服务,我司将继续努力,一丝不苟的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尽最大努力使客户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