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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叶青”不能使用“青花瓷”了?

说起“竹叶青”和“青花瓷”这两个品牌,相信喜欢喝白酒的朋友们一定不会陌生,它们两家也算是业内比较有名的企业,但是,因为一件“竹叶青青花瓷”商标,两家却闹上了法庭。


青花瓷在2001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02年5月14日注册成功,注册类别为第33类,用在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竹叶青在2012年9月20日申请注册,2014年2月21日注册成功,注册类别也为第33类。





2016年7月25日,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花瓷酒业)针对第12886964号“竹叶青青花瓷”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害了青花瓷酒业享有的在先商标专用权。



2017年2月2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而且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杏花村汾酒厂)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区分,因此,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杏花村汾酒厂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从整体上来看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但相关公众能够基于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商品来源判断以及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至混淆。


2018年3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青花瓷酒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全部内容,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虽然杏花村汾酒厂认为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直接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添加自己的商标,从而注册一个新的商标,违背商标在先注册的法律效力,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注册不是简单的随意拼凑,需要在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前提下,经过专业的检索及评估,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因此,注册商标时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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