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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乐高”遇见“乐高力欧”,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吗?

说起玩具,乐高算是其中的佼佼者,知名度很高,特别是乐高积木,备受小朋友们的喜爱。“乐高”商标早在1934年就已经申请注册。


正所谓“人怕出名猪怕壮”,知名度一高,自然有些人就想借此蹭热度了,这不出现了一枚“乐高力欧”的商标。当“乐高”遇见“乐高力欧”,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吗?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使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


2017年4月24日,乐高公司对乐高力欧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乐高力欧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山乐高文体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构成相似。



第9689512号“乐高力欧”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由台山市乐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201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8月13日止。



台山乐高文体公司诉称主要围绕以下几点:


1.诉争商标是独创的。

2.诉争商标与“乐高”商标共存多年,并未发生混淆情形。

3.诉争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将遭受很大损失。


本案中,“乐高力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乐高”,两商标汉字部分完全相同,两者并存,容易使人将两者相联系,导致混淆误认,从标志本身来讲,应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台山乐高文体公司的请求被驳回。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评委在审理涉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案件时,遵循“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及实际使用情况”的全方位审查标准,既考虑商标本身的近似性问题,又充分尊重历史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



从商标的流程状态不难看出,虽然乐高力欧这枚商标已经使用了1年多,恐怕还是难以逃脱无效的命运,所以说,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与其它商标近似度太高,难免会惹上官司。


注册商标是一个极为专业的工作,自己稍有不慎,可能就造成抢占商标、攀附知名商标的危机,因此,想要注册一个契合自身企业的商标,欢迎咨询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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