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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异议申请新动向

异议人一:武汉大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大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鲁正芳

审理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结果:第21357848号“大脑时代”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异议人

武汉大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由任天堂株式会社 NINTENDO CO.,LTD.(异议人并非其利害关系人)于2009-09-21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注册成功。

案件经过

武汉大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开始使用大脑时代商标,自身未有商标注册,但代理人查询到他人有在先相近似商标注册成功,而被异议商标在2016-09-20申请注册,在2017-08-13获得初审。


武汉大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了争取已经在先使用的“大脑时代”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第21357848号“大脑时代”商标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决定争议焦点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的“”商标是否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二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


案件评述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武汉大脑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引证他人在先注册的第5466265号“BRAIN AGE”商标含义近似,指定使用服务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局最终决定第21357848号“大脑时代”商标不予注册。


小合道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案商标局支持了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权的理由。可见,商标局对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格异议人进行了灵活运用。虽然本案具有个案性,本案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BRAIN AGE”翻译成中文为“大脑时代”,二者较为近似。但本案的成功也足以说明对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之外的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较为近似时,也可以引而用之。

本案的成功取决于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敢于突破,大胆引用他人商标为案件所用,使本次异议申请得以成功。本案也对以后的相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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