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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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 |
天津日石润滑油脂有限公司 |
被异议方 |
马拉松石油(北京)有限公司 |
被异议方代理 |
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
审理机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案件结果 |
第20424825号“NISSEKI”商标于2017年5月13日由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
涉案商标: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服务(第4类):工业用油脂; 润滑油; 润滑脂; 润滑剂; 工业用油; 发动机油; 导热油; 齿轮油; 燃料; 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
引证商标:
指定使用服务(第4类):工业用油; 工业用油脂; 纺织用油; 发动机油; 润滑剂; 润滑脂; 润滑油; 导热油; 齿轮油; 切割油
案件经过:
2017年8月8日,天津日石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对马拉松石油(北京)有限公司的“NISSEKI” 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马拉松石油(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争议焦点: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
案件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最终决定第20424825号“NISSEKI”商标准予注册。
小合道案:
当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时,对于商标近似度的区分,需要专业的代理人进行专业有效的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关于本案,我司根据《商标法》及《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抓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的关键点加以分析说明。同时,根据案情,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针对性的进行答辩质证,并提供被异议商标有效使用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已经存在的影响力及商业价值,对商标局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的成功是对我司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