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并不是我国所独创,其实国际上早已有许多声音商标的先例,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欧盟等均已在商标立法、司法中承认声音商标。我国商标法是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QQ提示音的商标注册案。
随着微信等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诞生和广泛使用,我们使用QQ的频率已经在逐步降低,但不可否认的是,腾讯QQ它那独特的“咳嗽”声和“嘀嘀嘀嘀嘀嘀”曾经伴随我们度过了大多数人的童年和青春,在我们的内心深处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记忆。但是“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①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信息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②2015年8月24日,商标局驳回了这个声音商标;③腾讯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④2016年4月18日,商评委下达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做出商标驳回决定,驳回的理由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志某一功能性的声音,且声音过于简单,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体现到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⑤后腾讯公司将商评委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商评委撤销决定,重新做出决定;⑥最后经法院审理做出判决撤销了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并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一、为什么会出现声音商标呢?
视觉和听觉标识是人类进行识别的主要标准,它们相对于味觉、感觉等偏主观的标准来说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过去,在商标领域,视觉商标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目前随着视觉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多,不可避免的单一的视觉商标的注册造成了商标的大量趋同。同时,目前电视、电脑尤其手机等多媒体播放工具数量增加、使用的普遍化为声音商标的出现提供了硬件条件。声音商标的准予注册不仅能够(起码暂时能够)有效解决商标趋同的问题,而且可使商标更为生动、新鲜,并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类声音美感的需求,对于企业来说,将声音作为商标也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
二、声音商标的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一)法律规定的声音商标禁用条款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声音商标应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
(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4)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5)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6)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出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声音商标不能和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构成相同、近似商标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
两个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以上是商标局给出的注册标准,该标准也不能死板的进行理解适用。如因上述原因被商标局驳回也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即被判了死刑,客户仍然可以通过商评委以及相关法院进行进一步维权救济。对于被商标局驳回的声音商标,如果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如同腾讯公司对“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的维护一样的坚持维权,其注册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相信任何提出注册的商标对公司来说价值都是巨大的,在仍然有希望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投入是必要的,也是对公司、对商标负责的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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