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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三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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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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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如果您的商标被提撤三了,首先要保持冷静,莫慌张,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被申请日之前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当然所提供的证据最好能带有使用时间的标识。

根据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同时,商标局特别说明: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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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标局时间方面的限制


商标撤三答辩需要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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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综合《商标法》关于正当理由的规定,撤三中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基本都属于“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客观事由。其中不可抗力如火山、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等;政府政策性限制,如国泰人寿案中的台湾产业政策限制和大陆地区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政策、三枪案二审中的汽车摩托车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和行政审批的限制;破产清算,如冰花商标案的企业改制,“大自然”案和沙芬娜案及三得利商标案的停产清算、旺顺斋商标案中的企业因道路改扩歇业和迁址等事由;其他事由,如信远斋案中的反侵权诉讼而阻碍使用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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