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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维权案始末谈注册商标保护



一、案情:河北省沧州市自然人王某以“该商标(指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Lamian 及图”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却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核准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Lamian 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指本文中涉案商标)虽包含有“兰州”名称,但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该商标并没有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但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最终,国家商标总局商评委于20171130日作出“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因此对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当事人如不服从本次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之裁定,撤销该涉案商标。原告兰州商业联合会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于201711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52964号关于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Lamian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法院审理认为,兰州牛肉拉面作为地方风味小吃,单独考虑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的大部分内容,其图形具有独特设计,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其整体显著性被进一步加强。此外,在争议商标申请过程中,兰州商业联合会表示放弃对争议商标文字、拼音部分的专用权。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涉案商标:


二、评析:

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Lamian 及图”商标是由兰州商业联合会于20070921日申请,并于20100328日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在性质上属于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并由申请人持续使用中。商标成功注册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出过事。不料,201610月,突然有人就“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最后经过维权程序,原告兰州商业联合会虽然因涉案商标的独特图案保住了商标,但在争议商标申请过程中,原告同时放弃了对争议商标文字、拼音部分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般商标注册人认为,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为什么还会出现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首先,从商标权利人自身来看,通过案件发生后的查询走访过程中可知,权利人兰州商业联合会对其商标的保护力度薄弱。根据实际调查,自涉案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权利人即采取了相当粗放的商标管理方式,一方面商标管理中,集体成员拥有对商标免费使用的自由;另外在商标保护方面,权利人在实践中几乎未采取任何对涉案商标的保护措施,更没有对商标进行系统化的监督、保护的举措和机制。

其次,第三人利用权利人对涉案商标保护薄弱的漏洞,趁虚而入,运用现行法律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其法条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很明显,第三人王某认为争议商标(指本文中涉案商标)包含有“兰州”名称、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根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符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受理的形式条件,而商评委则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

由该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利人即可高枕无忧,忽略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和监控、保护,否则很有可能在你尚未察觉的情况下,你的注册商标已经惨遭毒手,如由于第三人提起或商标局主动予以撤销、宣告无效,尤其在注册人实际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但未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地址变更情形下,上述遭遇之情形一旦出现,客户几乎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更甚者可能在客户未察觉情形下其注册商标已经易主,并被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上述描述之注册商标权利人之损失在实践中的原形并不少。商标权人可能会疑惑:我已经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进行了注册,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客户的商标保护出现了问题。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系统性十分强的工作,面对各种情形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前下功夫。那么注册商标的保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呢?

首先,注册商标持有人需要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体系。

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持有人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商标监测,可以获悉其他与商标持有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最新公告,既可以及时阻他人不法抢注行为,也能够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其次,注册商标的任何相关信息的变更,如通信地址、注册人名称、商标图文变更、商标使用商品及服务类别等都要及时按照法定要求对注册商标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出现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本案中)、被撤销等案件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会通过注册人的登记信息发送相关法律文件并通知注册人及时进行答辩或反馈,如果找不到注册人主体可能只有作罢或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然而上述案件均具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可想而知,如果地址变更了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商标权人连维权的机会都会丧失。

注册人名称、商标图文变更、商标使用商品及服务类别的变更主要涉及到维权过程中使用证据的留存及提供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在已经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规范性使用,如《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注册商标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规范使用,如果超出上述范围则不属于上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责罚。

再次,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法定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专用期限届满,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注册商标持有人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展/延展(因提出时间不同,称呼、流程、费用等不同,但作用是一致的)申请,次数不限。否则,结果可能是:1、注册商标可能会被抢注,这类案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校徽抢注案。在该案中,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徽注册已经于2014年过期,另一个叫“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将人大校徽中的主体图案于2016年注册。2、如果己方注册商标被他人在这个间隙中抢注成功,不仅使我方商标权利丧失,如我方继续使用则可能会造成侵权,从而导致侵权之诉累。

最后,注册商标尽量在已经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连续使用并留存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笔者实践经验,在商标案件中,撤三案件的申请数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遇到这类案件之后的维权难度也是越来越大。所以如果想要圆满的保护自己的商标,一定要在连续使用的基础上留足充分的证据(当然证据需要真实且有时间标识),以便注册商标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被提出撤三时能够及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维权。

 

如上文所述,公司知识产权维权是极为系统性的工作,且其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性的,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专业的维权团队,如果您有任何需要,可直接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10-6363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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